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