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