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