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城市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抢修时确实需要拆除妨碍抢修的地上建(构)筑物的,应当通知产权人,并依法予以修复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