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