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统筹考虑雨水控制要求,控制不透水面积比例,加强多专业协同,注重多目标融合,提高对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水平。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并纳入审查范围。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回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原因。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