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连片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和全过程管控,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基本一致。

老城区应当以防治城市内涝、雨水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和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为重点,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