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再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分包、再分包或者转包的发包单位处以分包、再分包或者转包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同时六个月内禁止其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