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