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六条有效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当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当将保证金于定标后三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当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三日内退回。投标保证金为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