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四条有效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者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者补充,函件应当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