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 招标第十六条有效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返还投标文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