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 招标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组织者;(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