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茶树种质资源调查、评价,建立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开展茶树品种改良和新品种选育,推广适宜主导产品生产的茶树品种。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古茶树以及特异茶树种质资源实行挂牌保护,禁止侵占、破坏茶树种质资源。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依法建立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开展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