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长城及古堡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长城及古堡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壕堑等;本条例所称古堡,是指历史上形成的军堡、民堡、商堡。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