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首发上市和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方式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产品,完善授信制度,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简化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降低制造业企业融资门槛。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