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制造业企业培育计划,加强企业梯度培育,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对企业家开展培训,提高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