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省级制造业重点专业镇评选认定,完善专业镇发展政策,实施梯次培育、考核激励和动态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和历史传统,培育认定本级制造业专业镇,制定专业镇、特色产业发展方案,完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电商物流、会展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引导资金、土地、环境容量等支持专业镇发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