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有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