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七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经裁决应当撤销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