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经裁决应当撤销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