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七十三条有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裁决决定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裁决决定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