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或者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内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或者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存在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