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要求,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