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重点管理区实行限制养犬制度。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