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养犬单位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