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养犬单位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证,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