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与经营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设置等方式提供犬只收容留检场所。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设立的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