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当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下简称残疾人)开办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特区实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具体比例和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根据本市就业人口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数量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