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非城镇户籍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市、区政府应当安排其中一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本市烈士家属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就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