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保障与服务第三十条有效非城镇户籍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市、区政府应当安排其中一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本市烈士家属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就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