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保障与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在符合岗位用工条件时,应当遵循先居民、后劳务工的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需要招用员工的,应当通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先招用居民,未能招到或招足居民的,招用单位可以自行招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