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六章 税收和金融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与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