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保税区生活区房地产的产权不得转让给非保税区的单位和个人,但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