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管理局和有关国家机关在保税区的派出机构的用地和配套的办公、执勤用房,产权属市政府,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