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四章 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管理局和有关国家机关在保税区的派出机构的用地和配套的办公、执勤用房,产权属市政府,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