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或者代表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局发布的投资导向目录,依法予以核准登记;

(二)设立经营特定业务的企业,由管理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三)投资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海关、税务、外汇等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开户手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