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第三章 企业设立及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构或者办事处,开展金融、保险业务和联系、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