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构或者办事处,开展金融、保险业务和联系、咨询服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