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支持和保护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