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支持和保护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