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逾期不申请复查或者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在三十日内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罚款;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通报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