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主管部门应当每月通过政府网站、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情况。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产品质量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