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受检人无偿提供,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