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予以举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