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