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