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