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定期向水务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