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对全市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并定期向政府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告。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