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办法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管理,中医医疗、保健,中医药科研,中医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以及中药材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蒙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蒙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