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科学规划绿化树种,编制适生植物名录,制定切实可行的劣质树种淘汰更新规划。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地域特色,注重选用乡土适生植物,适度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耐盐碱及兼顾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公园绿地和居住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保持植物多样性。适当配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亲近自然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