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应当规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