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按照建设管理养护责任分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四)铁路、公路、湖泊、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地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