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辖区内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建设、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等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