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协商沟通,常态化安排工作人员进站听取意见建议,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专业服务,反馈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